“專精特新”企業是指那些具有專業化、精細化、特色化和新穎化特征的中小企業。這些企業通過專注于特定領域、精細化管理、獨特的產品或服務以及持續的創新,推動了中小企業的轉型升級和高質量發展。據相關數據,目前,全國已培育了9.8萬家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和1.2萬家“小巨人”企業。
廣州市黃埔區 廣州開發區進一步支持專精特新企業高質量發展辦法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廣州市黃埔區 廣州開發區進一步支持專精特新企業高質量發展辦法》(穗埔工信規字〔2021〕5號,以下簡稱本辦法),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適用于注冊登記地、稅務征管關系及統計關系在黃埔區、廣州開發區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轄園區(以下簡稱本區)范圍內,有健全的財務制度、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實行獨立核算的中小企業或機構(本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章 落戶投資扶持
第三條對在本辦法有效期內,從廣州市以外遷入本區的國家級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給予200萬元一次性扶持。申請本扶持的企業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從廣州市以外遷入本區的國家級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營業執照的變更日期在本辦法有效期內。
(二)企業在申請本扶持期間應在被認定為國家級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有效期內。(國家級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認定有效期為3年,工信部組織對入選滿3年的企業進行復核,不符合條件或未提交復核申請的企業將予以撤銷)
第四條對現有國家級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其擴建項目根據由區行政審批部門或中新廣州知識城開發建設審批部門核發的《建設工程規劃條件核實意見書》所注明的計容建筑面積,核算得到的新增計容建筑面積按每平方米40元的標準給予一次性扶持,每家企業獲得扶持金額最高不超過200萬元。申請本扶持的企業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企業是已在本區入統的規模以上工業企業;企業原規劃廠區已竣工驗收,并已投入生產經營;
(二)企業在現有工業用地的基礎上,不新增用地,根據規劃條件適當提高工業用地容積率,擴建自用生產場地,新擴建的生產場地計容建筑面積在5000平方米以上;
(三)實施增資擴產項目的企業,須在本辦法有效期內獲得區行政審批部門或中新廣州知識城開發建設審批部門同意該地塊設計方案或建筑方案審批結果,并提前告知區工業和信息化部門;
(四)企業申請扶持上一年度在區內占地單位用地面積工業產值不低于1500萬/畝,單位用地面積稅收不低于80萬元/畝;
(五)企業的擴建項目在本辦法有效期內已竣工驗收,獲得區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部門核發的《廣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聯合驗收意見書》及各項合格驗收意見書,符合投產條件;
(六)企業所擴建的場所主要用于擴大生產的增資擴產項目,用做孵化器、產業園區或出租用途的,不在此扶持范圍。
第五條對國家級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新建重大產業項目,按項目投資協議、備案及土地出讓合同約定時間完成竣工投產的,實際固定資產投資總額達到1億元、5億元、10億元、20億元、30億元、50億元、100億元的,經認定,分別給予500萬元、1000萬元、2000萬元、3000萬元、5000萬元、8000萬元、1億元扶持,同一企業按差額補足方式最高扶持1億元。再次申請本扶持的企業,實際固定資產投資總額增加達到下一更高檔次的,給予差額扶持,即公式為:當次扶持金額=當次符合檔次的扶持金額-往次已獲得的最高檔次的扶持金額。在本辦法有效期內,申請本扶持的企業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國家級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在本區新建立的重大產業項目,在區發展改革部門或區行政審批部門立項備案登記日期在本辦法有效期內;
(二)重大產業項目實際固定資產投資總額需達到1億元以上,且經區發展改革部門公示被納入區級以上(含區級)重點建設項目和區重點建設預備項目;
(三)建設項目需獲得區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部門核發的《廣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聯合驗收意見書》及各項合格驗收意見書,符合投產條件;
(四)企業在項目投資協議、土地出讓合同等文件約定時間內完成基建工程竣工及投產,且竣工投產的時間需在本辦法有效期內。因企業原因申請延期動工、延期竣工、延期投產的,不予扶持,由項目投資協議、土地出讓合同簽訂單位對項目是否符合要求作出認定;
(五)已申請過本扶持的企業,如固定資產投資總額增加后仍未達到下一更高檔次要求的,不予扶持。
第三章 成長壯大扶持
第六條對在本辦法有效期內首次納入廣州市“兩高四新”企業培育庫的企業,每家給予10萬元一次性扶持。對在本辦法有效期內首次獲得廣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認定的省級專精特新中小企業,給予50萬元一次性扶持。對在本辦法有效期內首次獲得國家工業和信息化部認定的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給予200萬元一次性扶持。本辦法有效期內達到多個扶持檔次的,以補差額的方式按最高檔給予扶持。
第七條對在本辦法有效期內獲國家工業和信息化部首次認定的制造業“單項冠軍產品”企業,給予100萬元一次性扶持。對在本辦法有效期內獲國家工業和信息化部首次認定的制造業“單項冠軍”培育企業,給予200萬元一次性扶持。如在本辦法有效期內,培育企業成長為示范企業,則按差額補足的方式給予扶持共500萬元。對在本辦法有效期內獲國家工業和信息化部認定的制造業“單項冠軍”示范企業,給予500萬元一次性扶持。
第八條對在本辦法有效期內首次認定為國家級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的,給予60萬元一次性扶持。對在本辦法有效期內首次認定為省級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的,給予20萬元一次性扶持。本辦法有效期內達到多個扶持檔次的,以補差額的方式按最高檔給予扶持。
第四章 研發創新扶持
第九條對專精特新企業(獲得國家工業和信息化部認定的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獲得廣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認定的省級專精特新中小企業;納入廣州市“兩高四新”企業培育庫的企業)研發生產的裝備產品在本辦法有效期內列入工信部《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推廣應用指導目錄》《廣東省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推廣應用指導目錄》《廣州市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推廣應用指導目錄》最末級目錄對應產品,且實現產品銷售(不涉及關聯交易)后,分別給予企業50萬元、20萬元、10萬元一次性扶持。每家企業每年最高50萬元。
“實現產品銷售”的企業應當提供產品的銷售合同、發票、到款額占售價的60%(含)以上的銀行到賬憑證、用戶收貨憑證、用戶使用報告。
第十條對專精特新企業研發生產的新材料產品在本辦法有效期內列入工信部《重點新材料首批次應用示范指導目錄(2019年版)》《廣州市重點新材料首批次應用示范指導目錄(2020年版)》最末級目錄對應產品,且實現產品銷售(不得涉及關聯交易)后,分別給予企業50萬元、10萬元一次性扶持。每家企業每年最高50萬元。
第十一條對專精特新企業研發生產的軟件產品在本辦法有效期內列入國家、省、市相應部門出臺的首版次軟件指導目錄的,且實現產品銷售(不涉及關聯交易)后,參照本細則第九條進行扶持。
第五章 金融扶持
第十二條推薦專精特新企業納入市、區兩級普惠貸款、科技型中小企業信貸、知識產權質押融資等風險補償機制管理,鼓勵和引導銀行業金融機構對專精特新企業發放信用貸款。
專精特新企業開展知識產權質押融資的,可享受廣州開發區知識產權質押融資風險補償資金池的風險補償,按照《廣州市黃埔區 廣州開發區知識產權質押融資風險補償資金池管理和運營工作方案》操作執行。
第十三條對在境內外資本市場上市的專精特新企業按股份制改造、輔導驗收、成功上市分階段給予總額800萬元扶持。
(一)本條款所稱的境內外資本市場是指國內資本市場(主板、創業板、科創板等滬深交易所證券市場)及境外資本市場(包括但不限于香港、新加坡、美國、歐盟及上級金融主管部門認定的境外證券交易市場)。本條款所稱專精特新企業是指獲得國家工業和信息化部認定的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獲得廣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認定的省級專精特新中小企業。
(二)對在滬深交易所上市的專精特新企業,分階段給予總額最高800萬元的扶持,專精特新企業同時符合多個階段扶持條件的,可一次性申請對應扶持。
1.完成股份制改造并與證券公司等輔導保薦機構簽訂上市工作協議(不含“新三板”以及其他與上市無關的顧問協議等)的,可給予100萬元扶持。其中,股份制改造以及與證券公司簽約工作應在本辦法有效期內完成,且兩者間隔時間不超過3年。
2.完成證券主管部門輔導驗收工作的,可給予200萬元扶持。
3.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成功上市的,可給予500萬元扶持。
4.輔導驗收工作在區外完成后再將注冊、稅務、統計關系新遷入本區,并納入本區統計口徑的企業,須待企業成功上市后,一次性給予700萬元扶持。
(三)境內間接上市專精特新企業(指區內專精特新企業通過區外買殼、借殼上市等方式實現A股上市,并將上市公司注冊地、納稅登記遷入本區,納入本區統計口徑),須待企業成功上市后,一次性給予700萬元扶持。
(四)對在境外資本市場上市的專精特新企業,可一次性給予700萬元扶持。
(五)對新入駐本區的境內外資本市場上市專精特新企業,按照上述標準給予700萬元扶持。
(六)對北京證券交易所上市企業扶持的具體辦法由區金融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六章 人才支持
第十四條對獲得國家工業和信息化部認定的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給予每家企業2個企業人才支持名額;對獲得廣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認定的省級專精特新中小企業,給予每家企業l個企業人才支持名額,每人給予10萬元一次性扶持,具體扶持人才對象由企業確定。
扶持資金劃入企業賬戶,企業需承諾按照國家有關個人獲得扶持的納稅規定,履行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手續后劃入人才個人賬戶。
第七章 建設專精特新產業園扶持
第十五條鼓勵專精特新產業園建設,由區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負責實質審核,按以下規定給予運營管理機構運營補貼:
(一)本條款所稱專精特新產業園是指在本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為專精特新企業提供政策、管理、法律、財務、融資、市場推廣和培訓等方面的服務的產業孵化培育載體。申請本補貼的機構為區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認定的專精特新產業園運營管理機構。
(二)專精特新產業園認定條件包括:
1.專精特新產業園內入駐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省級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合計不少于3家;
2.專精特新產業園定向為專精特新企業提供的可自主支配的場地面積不少于30000平方米;
3.專精特新產業園需擁有專業的服務團隊,團隊成員不少于10人。
(三)申請認定需提交以下材料:
1.法定(授權)代表人簽署的申請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2.營業執照或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
3.園區入駐專精特新企業情況表;
4.服務團隊的學歷學位復印件、勞動合同復印件及廣東省直社會保險參保證明(單位)等;
5.場地租賃合同或土地出讓合同及繳款材料或國有土地使用證;
6.承諾書。
(四)經認定的專精特新產業園,在本辦法有效期內,按實際運營經費的50%給予運營補貼,合計最高200萬元,補貼期從園區認定之日起至期滿之日,補貼的實際運營經費需在補貼期內產生。
(五)運營經費指園區運營管理人員費用、活動組織費、宣傳費等。
(六)區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負責組織專精特新產業園的認定、考評等工作。專精特新產業園認定采取常年受理,定期考評的方式。考評內容包括但不限于經營狀況、扶持資金使用情況等。對考評不合格的專精特新產業園不予受理其下一批次補貼申請。
第十六條專精特新企業入駐經區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認定的專精特新產業園,由區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負責實質審核,按以下規定給予租金補貼和購置辦公用房費用補貼:
(一)專精特新企業租用辦公用房、生產用房且自用的,在本辦法有效期內,按實際租金的50%給予補貼,合計最高100萬元,補貼期從企業入駐專精特新產業園且實際發生租金之日起至期滿之日,補貼的租金需在補貼期內產生。
(二)申請單位在租用本區辦公用房、生產用房期間足額繳納租金,采用后補助方式進行補貼,每次申請補貼期為一個公歷年度。
(三)本條款所稱租用辦公用房、生產用房是指企業租賃且自用的房屋,不包括附屬食堂、車庫、倉庫。享受租金補貼期間,辦公場所對外轉租、分租,擅自轉變辦公場地用途的,或辦公用房、生產用房未充分使用,長期空置、用于與生產經營無關的事務的,應當退還相關補貼。實質審核部門負責實地核實專精特新企業申請的辦公用房、生產用房情況。
(四)購置辦公用房補貼以購房發票、購房合同、支付憑證、房產完稅證明、不動產權證等房產購置材料為準,按購房價格的10%給予一次性補貼、最高補貼500萬元。
(五)申請購置辦公場地補貼的企業,辦公場地購置時間需在本辦法有效期內。本條款所稱購置辦公用房是指企業購置且自用的辦公房屋,不包括附屬食堂、車庫、倉庫和宿舍,申請企業需承諾從獲得購房補貼起十年內,辦公場所對外轉售、轉租、分租,擅自轉變辦公場地用途的,或辦公用房未充分使用,長期空置、用于與生產經營無關的事務,應當退還相關補貼。實質審核部門負責實地核實專精特新企業申請的辦公用房情況。
第八章 優化服務扶持
第十七條為專精特新企業提供精準服務。建立專精特新企業精準服務工作機制,相關部門負責人對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實行掛點聯系服務。支持專精特新企業申報重點建設項目及上級各類扶持項目。
第十八條對符合條件的專精特新企業申請的投資建設項目,根據《廣州市黃埔區 廣州開發區信任籌建工作方案》,可以享受信任籌建舉措便利。
第十九條對專精特新企業引進的中高級管理人員和技術骨干,予以入戶指標傾斜。
第二十條符合條件的高層次人才及優秀骨干子女入學,區教育部門根據其實際居住地、入讀意向等因素綜合考慮,統籌安排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公辦學位。
(一)本條款中的高層次人才及優秀骨干是指經廣東省、廣州市、黃埔區廣州開發區相關部門認定的高層次人才及優秀骨干。
(二)高層次人才及優秀骨干包括:
1.持有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印發的《廣州市留學人員優惠資格證》的來穗工作留學人員;
2.屬引進人才持《廣東省居住證》有效期三年及以上人士(“廣東省居住證”上標注有“引進人才”字樣);
3.持有廣州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印發的《廣州市高層次人才證書》;
4.“優粵卡”持有者;
5.廣州市人才綠卡持有者;
6.對獲得“廣州市優秀外來務工技能人才”、“廣州市優秀外來務工人員”或廣州市內各區政府授予優秀稱號的優秀異地入工人員;
7.區“萬能捷通卡”持有者;
8.經認定的本區科技領軍人才、創新創業領軍人才、創業領軍人才、創新領軍人才。
第九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申請本細則扶持資金的單位,按區政務服務中心政策兌現窗口通知的時間,向政務服務中心政策兌現窗口提出申請,逾期不申請視同自動放棄。
區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負責兌現落戶投資扶持、成長壯大扶持、研發創新扶持、人才支持、建設專精特新產業園扶持;區金融部門負責兌現金融扶持。
申報流程和所需提交的材料以相關部門在政策兌現系統公開的對應事項的辦事指南為準。
第二十二條本細則所需資金由區政府、管委會安排,分別納入區工信主管部門、區金融主管部門年度預算。區各主管部門、財政、審計部門按職責對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本辦法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應當遵守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嚴格執行財政資金管理制度并接受區財政、審計、監察等有權機關的監督。
第二十三條區政策兌現部門對申請人材料進行受理和形式審核。形式審核未通過或需要補正申請材料的,于5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人;形式審核通過后轉交區相關主管部門對申請材料進行實質審核。對審核通過的扶持申請,由對應主管部門按照相關程序撥付資金。
第二十四條符合本細則規定的同一項目、同一事項同時符合本區其他扶持政策規定(含上級部門要求區里配套或負擔資金的政策規定)的,按照從高不重復的原則予以支持,另有規定的除外。區內企業新設分支機構、變更名稱、分拆業務等不屬于本辦法扶持范疇。
第二十五條本細則中提到的實際固定投資額為實際完成的固定資產投資額(不含稅計算),自新項目在區發展改革部門立項備案登記之日起開始核算,以企業提供的具有資質第三方出具的專項審計報告的數據為準。實際固定資產投資額包含新建的土建工程、購置的新生產設備款,不包含購置土地、廠房、舊設備款和作為單位流動資金的投資等。
本細則涉及的按約定完成基建工程竣工:指從區政府、管委會正式交地之日(區土儲或土地平整主管部門發放《籌建企業地塊交付簽收表》)起計算,至取得區質監站發放的《建設工程竣工前質量檢查情況通知書》之日止,建設時間在《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竣工時間內。
約定投產時間:指企業項目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所約定的投產起止時間。對于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兩年內投產運營但沒有規定具體投產日期的,認定日期為企業項目自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交付之日起(如地塊需要政府進行平整和管線遷移的,自區土儲或土地平整主管部門發放《籌建企業地塊交付簽收表》之日起計算)屆滿兩年的日期。
在約定時間內投產:指企業項目實際投產時間早于或等于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投產時間。
第二十六條本細則扶持資金直接劃撥至企業或機構基本賬戶。因扶持資金引起的稅收,由企業或機構按國家規定自行全額繳納。
第二十七條本細則扶持的對象,須簽訂相關承諾書,申請扶持資金的企業或機構必須如實填報相關信息,嚴禁各類中介機構或者個人非法截留、挪用、套用、冒領扶持資金。對弄虛作假騙取本辦法資金的,或者違反本細則規定截留、擠占、挪用、濫用扶持資金,或者違反相關承諾的企業、機構,應當主動退回所獲得扶持金。相關部門依法公示企業失信行為并通報區相關部門,三年內不予受理該企業或機構扶持資金的申請。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9月13日。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